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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状告“牡丹交通卡”

2000-06-07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6月6日讯(记者 是兆新)一向在京城交通管理中颇有效率的牡丹交通卡今天惹上了麻烦,两位北京持卡者以该卡《使用须知》中若干条款侵犯了持卡者的法律权利为由,分别将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。截至发稿时止,法院方面尚未立案。

据了解,将“交通卡”告上法庭的胡希平和张捷均是职业律师,他们在已递交法院的民事起诉状中称,去年在某储蓄所办理牡丹交通卡时,该银行“要求原告在其早已印刷好的一张《牡丹交通卡(补)卡通知单》上签字”。他们认为,这份合同“违反了我国《民法通则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侵犯了原告的财产安全”。在该通知单背面的《使用须知》中第8条规定:“持卡人应在活期账户中保留(不低于10元)余额。否则,‘交通卡’不能继续进行转账操作。”针对这一条款胡希平和张捷律师在起诉状中认为,“按照法律规定,储户对其存在银行的钱有自主支配权”,而该条款“不但违反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,而且无限期地占用了原告方的财产”。

针对该《使用须知》第15条“本规定未尽事宜,由我行负责解释”的内容,两位原告在起诉状中认为,根据《消法》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”的条款,《使用须知》该条款“是由被告单方面拟定,……属于格式合同,……剥夺了原告对涉及到自身权益的合同条款表达自己意思的权利。”

针对《使用须知》第9条“‘交通卡’密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,……因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,持卡人自行负责”的内容,起诉状称,“交通卡”密码“存在被被告的计算机系统截取的可能”,这使持卡者的财产“始终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”。

此外,起诉状中还对《使用须知》中“不受理挂失”,持卡者对该卡一切交易“负全部责任”,并在因机器故障造成差错时接受该银行“根据计算机提供的数据做出的相应处理”等内容提出质疑,认为这些内容违反了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和《民法通则》等法律法规,并要求法院撤销《使用须知》中的这些条款。

目前尚未得到银行方面对此事的解释,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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